内部自建房装修办函〔2022〕65号
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补充完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的通知
各盟市自建住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自建房,各有关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巩固和提升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看回》关于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对自建房安全的作用。发挥排查整改等重要作用,决定补充完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的主要工作
参与自建房屋的安全检查和整改。
二、专家基本条件
(一)公正廉洁,诚实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纪行为自建房,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5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工作经验,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造诣、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四)具有勘察、设计、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造价、施工、监理等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关国家注册(专业)专业资格。
三、推荐方法和程序
征集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团市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自治区自建办公室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 ——建成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如实填写《内蒙古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申请表》(附件1),报申请人单位。
(二)申请单位应核对相关材料,填写单位意见,报单位所在单位自建住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位于住房和各盟市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查。驻内蒙古中央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自建住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位于住房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三)各盟市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合格专家信息填写《内蒙古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会员推荐汇总表”(附件2),2022年9月28日17:00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的申报表、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自律办公室。成立了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其他要求
请自治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有关单位等积极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专家申报。
联系人: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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