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立法工作

自建房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长沙“4.29”住宅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我省迅速启动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立法工作。9月25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

“小快手”立法

2022年4月29日,我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锦屏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关注居民自建房安全、补短板的呼声越来越高。

省委、省政府扎实推进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百日攻坚”行动,强化居民自建全链条监管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迅速成立立法专班和起草小组,全面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所称居民自建房屋,是指城乡居民为自己和家人建造的居住、居住的私人房屋。条例草案旨在系统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高居民自建房建设安全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居民自建房经营办法。

“‘小快灵’的立法体现了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认为,通过立法手段解决自建住房安全根本问题,是全国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回应社会关切自建房,以立法效力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现实之举。

“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进立法修改工作。” 常委会委员建议,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一刀切”,助力稳定经济。推进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除了进一步明确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外,还需要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共同维护居民自建房屋的安全。

直击“难点、短板、重点”

“条例草案‘不矛盾、有特色、可操作性强’,将为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常委会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以问题为指导,针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的难点、短板和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居民自建房安全涉及的责任主体众多,包括业主、使用者、房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如何确保各责任主体的有效履职?条例草案阐明了解决方案。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有权对居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实施行政处罚;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自建房业主和使用人要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从我省的情况看,在郊区路口、城中村、学校、医院及景区周边地区,居民自建房经营经营较为普遍。如何保障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和使用安全?

条例草案明确,居民自建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改建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居民自建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对经营性住宅自建房屋,明确要求房屋安全负责人应当持有房屋竣工验收证书或者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鉴定活动,规范收费行为自建房

如何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安全检查活动应当涉及专业机构和人员,居民自建房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应当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工业园区、旅游景点等领域。整治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屋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其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该平台对居民自建住房规划、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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