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屋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视频电话会议作出具体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吸取事故教训,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要全面发展和安全,坚持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用、谁管、谁负责、谁批谁负责”的原则,深入调查安全自建房屋的危害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百日行动”,迅速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商业自建房屋,当即整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事故。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3年左右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改。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住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调查。

1.调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自建房屋进行排查,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镇等区域。 ——农村路口、城中村、安置区、周边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突出人口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商品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盲区或盲区。

2.检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基本情况,重点关注结构安全(设计、施工、使用等)、运营安全(相关营业执照的执行、场地安全要求等)、房屋建设合法性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和其他程序)等。

3.如何排除故障。各地要组织业主自查、部门、街道(乡)巡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安全隐患初查工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城镇住房和农村住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信息进行一一收集、核对。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对所有自建房的调查。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以自建商品房“百日行动”为重点,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法违规为确保对事故中经营自建房的风险隐患管控到位,需制定“ “百日行动”什么是自建房,明确行动目标什么是自建房,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逐步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杜绝重大特事。一旦发生事故,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力量对自建商品房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分类整改。 e 风险程度。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符合经营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待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排查隐患。

1.创建一个补救分类帐。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评价,建立整改台账,实施销售管理。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一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坚持业主是住房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业主和用户的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大小分类、分类处置。如有结构倒塌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疏散房屋及周边人员,关闭处置,现场消除风险,并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应通过风险消除、限制使用等方法加强处理;对一般隐患,要立即查处整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挖坡等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控制、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城乡新建3层及以上住宅和商业自建住宅,必须依法依规专业设计施工,严格执行住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经营自建房屋的审批,房屋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方可申请相关业务执照和开展商业活动。

2.加强例行检查。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和其他镇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管理的前哨和探测作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住房安全隐患定期检查检测机制。发现问题,应督促业主或使用方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查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建和违法违规房屋的排查力度,严格查处未征地、未规划建设、擅自改建加层等手续、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拒不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建设、未经批准的自建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发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利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住房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住房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协调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运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业主和用户落实住房安全职责,通过部门联动,实现住房安全管理闭环。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住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住房定期体检、住房养老、住房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城镇住房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住房安全管理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建立全国自建住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督促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健委、应急部、国管局市场监管部、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责、市县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全委员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地方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到位。

(二)明确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要”和“谁批准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自建安全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监管,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搭建城乡房屋综合治理信息平台。负责住房安全突发事件的响应和处置,指导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对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进行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自建房屋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民爆企业和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信息化管理建设;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对自建房屋用作宾馆的特殊行业许可的审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屋作为养老机构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方面完善城乡住房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法律保障;财政部门负责为自建住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合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商贸企业自建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文化 卫生和旅游部负责指导自建房作为文化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自建房、食品等市场主体登记 营业执照审查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申请相关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生意活动;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影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调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虚报者要追究责任。各地要依法将住房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建设,保障化工项目经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稳等工作。整改工作。

(四)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指导,报告自建住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虚假调查。问题严重的,要约谈有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玩忽职守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推动纳入党委、政府检查监督范围nts 在同一级别。协调机制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开展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住房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开展住房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居民住房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指导,让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区域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按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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