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不能随意建,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农村自建房管理机制,才能确保农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
问题一:农村自建房是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从立法上看,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对建设工程合同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完善规范。从这个角度看,农村自建房应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从农村自建房的要求和特点来看,施工人员不仅要提供劳务,还要根据房主的要求,使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完成施工。农村自建房也是小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但在实践中,由于农村自建房的施工人员多为个体工商户泥瓦匠、瓦工等施工队伍,自行招聘组织,没有相应资质,通常会达成口头建房协议与房主。施工开始。在这个现实中,它不适用于建筑合同。因此,在农村自建房发生司法纠纷时,法院通常将农村自建房界定为合同合同或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是指承包方按照订货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在交付工作成果后,由订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或无限期为另一方提供劳务的协议。由对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农村自建房行为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的,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劳动时间农村自建房,支付劳动报酬定期获得报酬。合同,否则视为验收合同。律师指出,上述因素只是区分合同合同和雇佣合同的一般方法。在界定农村自建房的合同关系时,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问题2:农村自建房质量如何保证?
农民建造的所谓低层房屋,一般是指两层以下的房屋。这些房屋无论是农民自己建造的,还是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公司的,都属于农民自己。盖房子。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规划城镇和集镇的所有公共建设项目,居民自建二层(不含二层)等建设项目投资金额 村内所有建筑面积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项目,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建设计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强制性标准执行。凡在规划城镇和集镇内加建楼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对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两层(含两层)农民自建房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主要工作。方法。也就是说,两层以下(包括两层)农民自建房屋的承包方不需要施工资质。
为解决农村自建房质量监管问题,部分地区制定出台了《农村自建房质量管理办法》,以形式加强农村自建房质量管理。立法,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村自建房质量长效管理。机制;部分地区建立了村镇建设项目管理服务机制,设立村镇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农村自建住房项目质量安全监管;部分地区建立健全了农村自建住房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农村住房项目质量安全纳入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问题3:农村自建房屋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在农村自建房过程中,大部分施工人员缺乏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行为也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伤害,谁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人身伤害的,承包方或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被接受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农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如果施工人员对非雇佣关系人员造成伤害农村自建房,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三层以上(含三层)的自建房需要施工资质。业主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商的,业主有选择过错,需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自建两层以下低层住宅,包工包材的,房屋的全部施工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结束后,业主应支付承包商报酬,一般视为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要求具有施工资质,但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或具有当地工匠一般水平的人员可以视为具有承包资格。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层以下(含两层)、包工无材料的自建低层住宅,即“包工”,房主在整个过程中起到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施工过程,对施工人员起到了实际的作用。控制和支配的作用。建设者因提供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房屋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4:农村自建房邻居纠纷如何处理?
住房建设引发的邻里纠纷和关系冲突在农村并不少见。依法依规开展自建房,可有效避免冲突。
村民李对房子进行了改造,把原来的房子拆了重建。房屋装修过程中,隔壁邻居王某家出现墙体开裂、地面沉陷不均等各种问题。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因房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造成的维修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地产所有人不得以开挖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道、安装设备等方式危害相邻房地产的安全。如果经专业机构认定,王家的墙体开裂、地面沉陷不均等各种问题确实是李家建房造成的,李家应承担王家的损失和维修费用。
高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所房子。房子紧挨着邻居王家的后院,没有预留通风和采光的空间。王建房子的时候,寸土不让,把墙贴在高家的墙边,影响了两栋房子的通风和采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的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拥有相邻房屋使用权的业主、使用人在建造房屋时,应当为相邻人员提供通风、采光、通道等便利。因此,高和王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拆除影响通风采光的建筑物。
李家后门有村道出口。邻居吴某在路上砌砖,搭了门框,搭了雨棚,还在路上筑起了围墙,使道路严重堵塞,难以通行。 李要求吴清除龙门、栅栏、砖块等障碍物,恢复道路原状。吴认为,李家门前还有其他道路与村里的主干道相连,方便出入和交通。他自己的施工行为不影响李的生产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因通行等原因必须使用其土地的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强制性段落为前提。只有相邻方的土地或房屋受到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的限制,并被对方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所包围,无法通过对方的土地时,相邻方方可主张其所拥有或使用的土地。行使相邻的通行权。如果除陆路外还有其他通道要通过,相邻方无权主张相邻通行权。但是,邻居仍应通过谈判解决争端,以免冲突加深。
问题5:城市居民可以在农村宅基地上盖房子吗?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用地、附属房屋用地和庭院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使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和其附属设施依法。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李村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通过了建房审批。李先生与城镇居民王先生签订合同,王先生在宅基地上盖自己的房子,王先生应向李先生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后来由于老村改造,房屋被拆除,并补偿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
我国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因实施旧村旧城改造村镇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房或“小产权房”。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村民李某。根据“房地不分”的原则,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归一个主体所有,所以李先生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和房屋的所有人因此,法院裁定李某可以获得拆迁安置房,而王某只是房屋的出资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无权获得拆迁补偿。
由于学习和工作等原因,许多农村户口的人离开农村,取得了城市户口。但这些人的父母仍然住在农村。如果父母拥有宅基地并在村里建房,城市户口的子女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按照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虽然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的房屋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继承。因此,只要有“地上的房子”,城市户籍子女就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丢失了,城市户籍的子女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
律师特别提醒,一旦宅基地上原有房屋被拆除或倒塌,支撑该房屋的宅基地将不再使用,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继承人也将失去宅基地相关权利的继承。在发生房屋拆迁的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地上房屋的补偿。房子是父母的遗产,不管孩子的户口在哪里,都有继承权;另一种是用于宅基地。权利补偿,因为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相关链接:农村建房“六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农村住房建设有“六禁”:
不允许任何多层建筑
新建或改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造的楼层数由当地法规决定。一般不允许三层以上的房屋。在农村建设或改造三层以上农舍时,需要专业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同时向乡镇政府提出相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不超过区域标准施工
农村住房建设采取“一户一房”的原则,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一般由当地土地管理条例规定。违法的“一户多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除,但通过合法继承取得宅基地的,是允许的。
不允许随意改造农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和农村规划法》,农村老旧危房改造需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需向经村委会批准,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可以稍后开始。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装修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不得在规划区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乡(镇)用地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利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和农村规划法》规定,在乡镇规划区内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建设农村村民房屋,不得占用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签发农村土地使用许可。施工规划许可证。
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更改
设立宅基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的生活需要,不允许“用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大型工厂或盖房出售。
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建房前,应申请宅基地使用许可,取得乡政府出具的农村宅基地批准函,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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