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图)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意见

陆政发[2009]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重点企业、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对扩大内需、促进全省经济的作用 随着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为主线、改善民生,着力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融合。目标是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作用,实施新型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有序节约集约用地,统筹推进城镇和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新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开始,三年实施新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确保每年新建农村住房75万套,力争达到100万套,直接带动投资约3000亿元三年人民币。

2、农村危房改造:力争5年内基本完成全省8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3年内基本完成半岛8个城市,其余9个城市基本完成5年内;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推进村道、给排水、污水、垃圾等配套建设处理、沼气供气、集中供气。完成热力、科教文卫等设施年投资100亿元以上,着力推动全省农村公路从“村通村”逐步延伸到“联网”。 ”和“村内”五年内。提亮、绿化、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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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原则。

1. 政府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协调作用,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捆绑支持“三农”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建设,做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应用、效果尽快显现。将节地、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全过程,坚持一房一房、建新拆旧的原则,

2.政策引导。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引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促进农民居住由分散转变到集中,从平房到楼房,从村庄到社区。城镇集中,产业集中在园区,耕地集中在规模化经营。引导和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或“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的方式,

3.群众自愿。农民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鼓励农村住房集中建设和改造的同时,支持农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善生活条件。政府主要对具备建房条件的农民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对自建房屋有一定困难的农民,可实施民建公共援助,鼓励群众互助互助;乡政府或者村集体可以利用空置房屋,修缮现有房屋,提供周转房进行安置,并鼓励社会捐赠和单位帮助。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力所能及的事,不强行命令,不“一刀切”。

4、市场运作。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以市场机制改造为主,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集中开发建设,经济强村鼓励以集体收入统一改造。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等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二、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线。根据省建设厅制定的全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立即启动农村危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调查,重点调查2009年至2011年三年内需要改造的城市规划区。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村的村庄和农户数,城市规划区以外需要改造的村庄和农户数整治旧村、整村搬迁、村合并,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当地地形、地质条件、历史沿革等因素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中村改造、城中村一体化、中心村建设,弱小村兼并、空心村治理、培育 根据特色村和不适宜村搬迁要求,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立即启动编制或调整县-层级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各村的区位和规模,合理安排耕地保护空间布局,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同时,与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新农村社区建设、村庄整治、农村扶贫开发、“百镇万村”建设等示范活动紧密结合农村自建房,科学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规划,以2009-2011年为重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合理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6月前编制完成县级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省政府根据调研情况,确定房屋建设和危房改造的目标和时限,将预期任务下达各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市目标责任逐步落实。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引导,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引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地方集中改建先行开工,使经济条件较好。. 建房积极性高的农民率先开工,分期分批推出。主要可按六种情况分类实施:

1.拆村建居住型:对于城中村和城边村,根据城市发展、政府引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的需要,积极开展整体拆迁、整合改造、集体转变。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村民变为公民,村委会变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变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村庄变为城市社区,改善农民住房,改变城市形象,发展二、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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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城镇集聚型:针对城镇中村,根据小城镇建设规划,高起点制定详细规划,做好建筑设计,逐步重点建设和改造为城市社区,并在周边村庄吸引有条件的农民推广小城镇。城镇变得更大更强。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和经济强镇要率先启动。

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大企业及周边村,按照新农村社区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宅基地置换吸引拟合并村农民。鼓励经济强村与周边弱村合并,通过住房集中建设,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拓展发展空间。

4、村庄改造改造类型:对县级村镇系统规划确定预留的村庄,农房建设将与村庄改造相结合,配套基础设施能够满足相应的需求将同时构建。其中,空心村要实施老村改造,尽量减少闲置土地。

5、渐退式:对县级村镇系统规划确定搬迁并入的薄弱、偏远村,暂停所有宅基地,引导农民小范围买房建房。提供优惠条件的城镇和中心村;村子搬迁,原村址开垦。

6、整村搬迁类型:对于地质灾害威胁区、煤矿塌陷区、压煤区、库区、黄河漫滩区不宜居住的村庄,实行整村搬迁。尽快,提倡集中连片建设。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五)多措并举改造危房。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区分重点,分阶段、分批实施,从最需要住房的群众抓起,充分利用好现有空置房屋。 ,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重点帮扶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和农村低收入户。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六种方式解决农村危房户的居住问题:

1、空置房屋安置:如果镇、村集体有空置房屋,可用于危房安置。

2、出租安置:如果村里有空置房屋,村集体可以出面出租安置危房户。

3、修复加固:对于结构较好的危房,可更换部分构件,采用工程方法修复加固,确保居住安全。

4、救助安置:孤寡老人可通过新建或扩建疗养院、光荣之家、社会福利机构等方式安置,残疾家庭可通过残疾基金予以支持。

5、配套建设和安置:如进行村庄整体改建或搬迁,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解决农村低保和五保问题。家庭住房;政府或村集体可以对困难的贫困农民给予一定的帮助;逐步将城中村、城边村贫困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6、新建和改造:对规划预留村的危房,年久失修、破旧破旧,不能采用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的,政府或村集体可以出资帮助。农民拆旧房屋,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或选择新址。归村集体所有。

(六)改建并举,突出重点。“建”是指组织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建设,或者引导、鼓励农民自建住房;“改造”就是对农村老旧房屋特别是危房进行有计划的改造,逐步减少农村危房、空置房屋。工作中,要以旧村改造、整村搬迁、村庄合并为主,农民分散自建为辅,提倡建设公寓式建筑,防止重复建设。建设和避免新的浪费。近期要重点发展城中村、城市边陲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区、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地质灾害威胁区、煤矿塌陷区、煤压区搬迁村要抓紧开工,早日见效。农村房屋集中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者总体设计方案,经市、县规划(或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实施。对集中连片地区进行村庄改造的地方,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结合。地质灾害威胁区、煤矿塌陷区和煤压区搬迁村要抓紧启动,早日见效。农村房屋集中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者总体设计方案,经市、县规划(或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实施。对集中连片地区进行村庄改造的地方,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结合。地质灾害威胁区、煤矿塌陷区和煤压区搬迁村要抓紧启动,早日见效。农村房屋集中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者总体设计方案,经市、县规划(或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实施。对集中连片地区进行村庄改造的地方,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结合。农村房屋集中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者总体设计方案,经市、县规划(或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实施。对集中连片地区进行村庄改造的地方,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结合。农村房屋集中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者总体设计方案,经市、县规划(或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实施。对集中连片地区进行村庄改造的地方,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结合。

(七)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依照法律和程序进行,并接受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要建立健全宣传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舆情收集制度,尽可能满足广大公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分配制度,确保相关资金落实专户、专户、专款。对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管道等大宗建筑材料,给予农民自建房实物补贴的,县(市、区)可由政府组织统一招标采购。应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县、本市、本省企业生产或经销的相关产品。对政府集中组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县、市、省的队伍。

(八)确权发证,维护权益。进行村庄整合、改建、建设农房的,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产权所有人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确定房屋权属农村自建房,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休假、调整、重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妥善处理利益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三、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工作

(一)资金支持。

1.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2009年以来,省财政连续三年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直接补贴农民,也可以对集中建设的农村安居工程开发单位和农民自建住房给予贷款贴息。

2.安排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3.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入的20%用于有偿使用农用地开发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村“腾空”的开发整理和复垦.

4.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入,除国家规定的用途外,其余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5、新增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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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城市边陲村和建制镇居民村统一改建改造,安置农村居民住房,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老村进行整体改造搬迁。与农民自建房屋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乘车收费,不得对自营项目乱收费。严禁向城镇居民出售集体土地住房。

七、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入劳力,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配套设施。

(二)土地利用支持。按照“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减量,不改变用途,提高质量。

1.抓住修订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契机,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性和二、三产业发展。规划修订中,合理调整乡镇周边基本农田,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农村房屋建设选址应尽量利用原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利用未利用地和劣质地,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尽可能。

2、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中,应当规定适当比例的土地利用指标,确保集体建设的程序。土地依法处理。

3.积极用好“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国家政策,逐步扩大挂钩的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住区改造。对于节约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公益建设外,还可以用城市建设用地代替,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以及获得的土地差额收益。可用于农村房屋建设和危房改造。

4、村集体为进行老村改造而节约的土地,开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储蓄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整使用。

5、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并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本村地理位置、村民的意愿等因素。村民自筹资金、政府或村集体组织建设的,可以分配供应,其住宅参照保障性住房的办法管理;商业经营和连片开发可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住宅为商品房。管理。

6、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没有宅基地的农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协调解决宅基地问题。7、对拆迁旧房归还宅基地的农民,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占用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使用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信用支持。

1.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简化审批,优先提供贷款。

2、对农村住房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产权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3. 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屋农民提供小额贷款。

4.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或设立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和改造的投融资主体项目,以项目资产和募集资金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4)技术支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行政审批通道,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根据农民实际需要,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组织新农房规划设计,免费为自建房的农民提供设计图纸,免费进行技术咨询,指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用 大方、美观、耐用的“百年民居”,从根本上改变了“建、拆、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省政府成立了山东省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电力、交通、农业、水利、环卫、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层层担当。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市政府全面负责,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市要制定相关政策,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确保按时完成。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督导工作,每月调度一次,每季度报告一次,每年年底检查考核。

(三)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方案的编制、技术指导、情况调度、确定建房数量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和危房改造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土地复垦;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工业和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农房建设,协调落实煤矿塌陷区和压煤村搬迁资金。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的建设和改造;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收入户和特殊照顾对象认定、救助资金安排、农村残疾人住房救助、农村敬老院和光荣院扩建、社会动员等工作。捐款等;协助乡镇政府制定村道规划,促进农村交通发展;电力和通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外村庄向集中居住区改造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负责提高集中居住区以外的交通质量。电力、通讯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负责库区和黄河漫滩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搬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抓好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要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提供强有力的信贷支持。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把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做到家喻户晓,形成良好氛围为全社会的支持与合作。要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宣传好榜样、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群众生活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9 年 3 月 16 日

本文由图纸大全网www.tuzhidaquan.cn整理发布,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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