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在原宅基地盖房(改建或在经批准的宅基地盖房):根据有关规定,建房人需向村委会申请建房并通过村民会议。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原件、户籍证明、自建房屋施工图、平面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由乡政府核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建房,方可建房。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设:重新申请宅基地建设的流程与在原宅基地建房的流程相同,但经乡镇政府初步审核后自建房,需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3层及以上建筑施工:农村个体建筑工人不得承接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房屋的建设。 . 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承担施工,并报乡人民政府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为实施规划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国务院规定分批。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授权的直辖市和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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