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办发[2021]37号
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卢氏区黎氏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内各有关单位:
《关于吕梁市离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26 日
(这是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
建筑设计与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住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农村住房质量。根据《住房建设技术导则(标准)》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住房建设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审批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设活动和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实施规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设活动和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现代功能、乡土风格、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增强乡村风情。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设活动,应当执行省、市、区制定的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将农村住房建设分为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村集体和其他组织建设的办公、派出所、诊所、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车间等住宅服务或建筑物的其他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第一类房屋);
(二)其他农村房屋。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农村房屋(以下简称二类房屋)。
第二章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一级住宅)
第六条房屋建设者是农村一级房屋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房屋的建设和使用。
第七条房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农村第一类住房工程开工建设前,房屋建设单位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定设计图纸,与施工方和监理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及相关责任,开工前30天,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报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
第九条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从下列图纸中选择设计图纸:
(一)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
(二)通用设计图纸或由合格从业人员修改的图纸;
(三)有资质单位准备的设计图纸。
第十条 房屋建设单位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申请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确认宅基地手续、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图纸和房屋建筑合同信息等前置程序,满足开工条件后,通知监理服务单位介入,开展质量安全监理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相关的建筑资质资料,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施工的各方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完成后验收。办法验收合格后,在《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竣工验收登记表》上签字,并报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验收后30天内存档。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甲级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程:
(一)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依法设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筑劳务公司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承担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甲级住房建设的设计、监理项目:
(一)具有行业资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登记员或具有建筑工程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训练有素的合格农村建筑工匠。
第十三条符合就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就业范围内,可以承接各种形式的农村第一类安居工程。可以独立承担个别业务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施工”。 ”+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接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农村一级房屋改扩建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新建项目的建设手续。
农村房屋建筑用途需要改变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对改变用途后房屋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并报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查,并依法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第三章农村其他房屋(二类房屋)
第十五条其他农村房屋(二类房屋)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施工程序农村自建房指南,实施施工许可、工程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需要。
第十六条建设者对农村二类住房建设项目承担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审查取得建设许可,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完成报告,及时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七条农村二期房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各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严格执行房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公司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并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乡(街道办事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工作,健全相关制度。
(一)拟定一级住房建设登记表;(附件1)
(二)拟定I类房屋竣工验收表;(附录2)
(三)拟定甲级住房建设合同范本;
(四)制定一类住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五)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管理制度;
(六)农村自建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出版,供建房者自由选择。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一级房屋的建设和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农村二级房屋,提供技术服务,对经过培训的员工进行信用管理通过购买服务,与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协议,为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房屋的统筹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农村一级住房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二级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检查。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成立,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农村甲级住房建设活动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甲级住房建设登记工作。开工、竣工验收,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
(二)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建立农村甲级房屋建设活动检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三)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农村二级房屋的日常巡查和现场管理,对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等进行检查。 、建材供应、施工过程等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移交相关区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处理。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
(一)村委会负责本村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农村住房质量管理纳入村规约;
(二)村委会协助村民(建房者)办理农村房屋建设相关手续;
(三)村委会协助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农村自建房审批登记、验收、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村委会对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设者是农村一级房屋建造活动的主体,主要负责房屋的建造和使用。农村甲级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个人)等参与建设的各方,依法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施工质量负责。他们终生承担的住房项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甲级住房建设的参与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必须服从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一级住房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责令停建,限期改正:
(一)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更改设计图纸;
(三)未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
(四)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六)未按规定完成验收。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参与违法建筑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关于违反设计施工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农村甲级房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处理。政府;涉及农村二类房屋的,由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检查农村自建房指南,发现问题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局及时。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应立即制止,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者进行维修;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的使用立即停止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处罚:
(一)拒绝接受合格房屋建筑商的开工竣工资料,或未按规定办理开工登记和竣工资料备案;
(二)未按规定对房屋建筑商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三)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日常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诚信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办理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甲级住房建设活动;
(二)未按规定组织农村甲级房屋竣工验收,或未通过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农村甲级房屋;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一类住房的使用目的。
第六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因地制宜,提供农村一级房屋设计总图,重点突出农村建筑的风格和特点,免费向房屋建设者提供。选择。
第二十八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农村建筑工匠(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框架工、木工)进行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颁发培训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区人社局配合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按规定保障培训经费。
第二十九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督促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甲级住房建设技术和质量的普及宣传工作。微信公众号宣传等方式,提高村民依法建房意识。
第三十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配合有关社会团体开展下乡服务,派出相关建设专家和技术骨干参与农村房屋设计建设的实施和指导。 ,提高农村房屋的安全性和施工质量。
第三十一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建设工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农村住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村住房建设公司、农村住房建设监理公司,承担农村自建业务。 -建设项目。一级房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大力推广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和就地取材。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决定房屋建设公司设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筑劳务公司、农房建设分公司。根据相关财税减免税政策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离市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登记表
2。离石区自建低层建筑竣工验收表
本文由图纸大全网www.tuzhidaquan.cn整理发布,转载请标明出处。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