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
多部门权威解读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规定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超过限额的村民自建房建设,应当依法依规实施。规模以上工程是指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建设许可办法》(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订)明确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300平方米以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纳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农民自建房屋,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申请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方可组织施工,接受本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凡在规划城镇、集镇内加建楼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对投资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产性建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他们的司法管辖区。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责任分工。按照“谁建谁负责、谁建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农村自建房,将质量安全责任划分为:一是施工方主体责任。建房的农民一般对其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承担建设主体的责任;二是施工方的直接责任。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材料供应单位或施工人员分别对质量和安全负责。三是属地政府的管理责任。县(市、区)政府对农村自建房的规划建设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1、未按照“一户一房”的规定占用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不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3、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4、擅自占用宅基地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5、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但有关方面拒绝归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6、擅自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7、不按批准的土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宅基地;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济农发[2020]52号)
8、占用超过批准数量和面积的宅基地;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以上任何一种行为均属违规。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全面的规范。要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履行部门职责,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牵头、乡镇牵头、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村带头,推动管理重心下移。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土地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土地空间规划和使用控制的要求。涉及农用地的农村自建房,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下达农村建设规划。执照。同时,《通知》鼓励各地会同乡镇政府一起发放农村许可证。为方便群众办事,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促进管理重心下移,下一步全市农村通行证由乡镇政府核发将成为趋势.
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自然资源部门将参与乡镇政府牵头的联审联办制度,提出部门审查意见。
《通知》要求,要严格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政府将组织全面落实“三个现场”要求。时间节点到现场验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村民合理生活需求,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石家庄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需缴纳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法律、法规不予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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